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1执27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兴红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科学大道57号2幢6层14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91民初136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兴红星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