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2执252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执行人河南兴红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高新区科学大道57号2幢6层14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91民初152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8年10月26日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于2018年10月2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信息;3、于2019年1月16日派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并张贴传票,经查找至今仍无确切下落;4、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5、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附风险提示,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高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确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2执25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费2029元,被执行人尚未缴纳。
对未受偿的款项数额,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