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万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万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4民终36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鹤岗市万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东山区新华镇1委。
法定代表人:李雪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平,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鹤岗市万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房宝成,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南山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鹤岗市万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公司)、被上诉人房宝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5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万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平、被上诉人房宝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判决万隆公司给付人工费。2、上诉相关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上***是万隆公司管理工地的五项经理,***打的欠人工费的欠条是代表万隆公司打的,拖欠的人工费应由万隆公司给付。
万隆公司辩称,上诉人提出其是替万隆公司打的欠条,万隆公司不承认。***不是万隆公司的员工,也不是管理人员,他没有权利替万隆公司打欠条,完全是***的个人行为。万隆公司不欠房宝成50,000元钱。
房宝成辩称,欠条是***出具的,因为***是承包万隆公司的五项,***把木工活分包给我。因为欠我五万元我只能是告万隆公司和***,我认为这五万元钱应该由***给付,***再找万隆公司要钱。
房宝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给付拖欠的木工人工费50,000元,并自2018年3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时止;万隆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万隆公司承建位于兴安区楼房建筑工程,将该工程五项分包给***,***又将工程的木工工程分包给房宝成。房宝成自2016年9月一直工作至2017年11月,***已给付了部分人工费,尚欠50,000元木工人工费未付。***于2018年3月21日为房宝成出具了欠条:欠木工人工费50,000元,主体验收合格后结清。另查明,该工程已于2018年7月主体验收合格。
一审法院认为,***将其承建的兴安区楼房建筑工程五项中的木工工程分包给房宝成,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房宝成已按约定完成木工工作,***应按约定履行全额给付木工工程人工费用的义务,故房宝成要求***给付拖欠的人工费5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因万隆公司与房宝成之间并未签订劳务合同,故房宝成要求万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所辩万隆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承建建筑工程资质的自然人***,且万隆公司没有给付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100,000元,应由万隆公司承担给付拖欠房宝成人工费义务的辩解意见,因房宝成要求的人工费用与***是否具有建筑工程的资质无关,万隆公司是否给付***工程款亦与本案无关,故对***的辩解意见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房宝成拖欠的木工人费50,000元,并自2018年3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时止;二、驳回房宝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且对一审查明事实没有异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从被上诉人万隆公司处承包了案涉工程中的五项建设工程之后,又将其中的木工分包给房宝成,则在***与房宝成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房宝成在完成工作后,***已向其支付了大部分的人工费,剩余未付款项***给房宝成出具了欠据,并写明“主体验收合格后结清”,现该工程主体已经验收合格,则***应依约给付房宝成剩余人工费。***主张其是代表万隆公司打的欠条,对此***并无证据证实。庭审中***还主张万隆公司拖欠其增加的工程款10万元,欠房宝成的人工费应由万隆公司给付,而万隆公司否认欠款的事实。该欠款是否存在是***与万隆公司之间的纠纷,***可另案主张权利。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德厚
审判员  周长铸
审判员  高红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冯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