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万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与被告鹤岗市万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审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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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406民初79号
原告***,男,194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
被告鹤岗市万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鹤岗市东山区新华镇1委。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职务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鹤岗市万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体不适宜,需另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管清武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