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2936号
原告:武汉华源泰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天园大道南1栋(东兴房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87985557D。
法定代表人:杨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君芳,男,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吴南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新城八路东、革新大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14565003B。
法定代表人:张豫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凡,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翊,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武汉华源泰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吴南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华源泰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华源泰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华源泰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华源泰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