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16民初2270号
原告:武汉天立华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齐昌银,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黄陂区供电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负责人:王永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木,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第三人:江西城通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康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熠,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天立华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黄陂区供电公司、第三人江西城通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天立华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立华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天立华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武汉天立华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勇前
人民陪审员 夏 琳
人民陪审员 黄建国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