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16民初4774-1号
原告:武汉天立华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齐昌银,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江西城通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康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天立华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城通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天立华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黄陂区供电公司停止向江西城通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占地、青苗补偿费共计人民币25万元。武汉天立华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银行存款7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立华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原告武汉天立华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存款7万元;
二、冻结被告江西城通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黄陂区供电公司的工程款及占地、青苗补偿费共计25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守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梅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