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6679号
原告:***,1971年12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非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人武路。
原告***与被告湖北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祝 旖 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然
书 记 员 刘 经 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