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9执3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人武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孝感润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与槐荫大道交汇处铜锣湾建材家居广场103、2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孝感润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日作出(2021)**终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孝感润达投资有限公司未在生效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风险告知书等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签收后,已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其他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1年)。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案在诉讼审理期间,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孝感润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孝感市××路××道××号广场××号楼××号楼××商铺××,总建筑面积:10026.48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21日止。
四、本院已于2022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鉴于目前对被执行人已查封的财产涉民生不宜处置。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568500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利息25555.04元、支付窝工、停工损失1276000元,该债权未能实现。本案案件受理费359740.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131202元,被执行人未交纳。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对被执行人已查封的财产涉民生不宜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鄂09执3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湃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祝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