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执83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东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温业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人武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湖北楚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北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本院(2021)鄂0107民初7522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69,89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0,827.78元;2、向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以869,895.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3、向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869,895.2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3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4、承担案件受理费10,048元、执行费11,50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截至2022年4月21日,被执行人湖北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逾期付款损失为17,024.57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3,396.3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52,699.94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