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802执86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7月8日,汉族,荆门市人,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
被执行人:湖北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人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587992079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湖北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赵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