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02财保49号
申请人:武汉市金方园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林,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市金方园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武汉市金方园劳务有限公司以保险金额为135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市金方园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万元,查封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