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初字第00292号
原告:亚星锚链(马鞍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采石太平街7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武汉航道船厂,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中小船舶二号***1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亚星锚链(马鞍山)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航道船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故原告亚星锚链(马鞍山)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星锚链(马鞍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08元,减半收取计2304元,由原告亚星锚链(马鞍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邹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