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航道船厂

武汉易斯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航道船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3民初614号之一
原告:武汉易斯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红艳村14-16号2栋3单元5层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正,湖北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山,湖北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航道船厂,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中小船舶二号***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易斯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航道船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武汉航道船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易斯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航道船厂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其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易斯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3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武汉易斯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炎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熊群锋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