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航道船厂

武汉鑫光电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航道船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3民初843号
原告:武汉鑫光电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学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航道船厂,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鑫光电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航道船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鑫光电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鑫光电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1.5元,由原告武汉鑫光电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