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104执5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武汉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同馨花园****团)******。
法定代表人陈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宏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五巷**楼****房/div>
法定代表人商爱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田园小区(田园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春轩,系该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104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宏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5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游向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文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