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104执563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武汉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同馨花园****团)******。
法定代表人陈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宏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五巷**楼****房/div>
法定代表人商爱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田园小区(田园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春轩,系该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104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宏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5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湖北宏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价值85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游向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文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