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4民初1507号
原告:中山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四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586号(**花园二期二组团)4栋9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中山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中山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 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丁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