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凌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汕头市美莱顺内衣城有限公司与广东三凌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汕中法立民终字第2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美莱顺内衣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三凌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下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汕头市美莱顺内衣城有限公司不服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南法民二初字第14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发生的购销合同,被上诉人所在地不在汕头市潮南区,在合同履行期间,是由上诉人到被上诉人处提货。因此,应以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答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汕头市潮南区辖区范围内,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正确的,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因合同纠纷起诉,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汕头市潮南区辖区内,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据此确认对本案的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将本案移送管辖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