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1473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3年5月18日,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琴蓉,湖北回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崇仁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巴山镇交通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788009300。
法定代表人:尧吉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勤荣,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土家族,生于1972年1月1日,住湖北省利川市。
原告**诉被告崇仁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8月2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
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廖恩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 婷
书 记 员 谢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