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2034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利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郑臻,湖北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崇仁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巴山镇交通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788009300。
法定代表人:尧吉祖,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崇仁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