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1471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利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回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1月1日出生,土家族,务工,住利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
被告:崇仁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巴山镇交通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788009300。
法定代表人:尧吉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崇仁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2022年8月2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