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2035号
原告:官照发,男,土家族,生于1969年10月18日,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郑臻,湖北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崇仁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巴山镇交通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788009300。
法定代表人:尧吉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土家族,生于1972年1月1日,住湖北省利川市。
原告官照发诉被告崇仁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2022年10月25日原告官照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官照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
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官照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元,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婷
书 记 员 谢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