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青原区兴莆钢管扣件租赁中心、吉安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3财保4号
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兴莆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梅林工业园丹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MA35UG012G。
经营者:翁伯珍,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安市青原区梅林工业园丹青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远,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76336665X3。
法定代表人:毛必全,总经理。
被申请人:周彬文,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
被申请人:王良明,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
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兴莆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彬文、王良明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兴莆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为PZPXXXX000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兴莆钢管扣件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彬文、王良明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兴莆钢管扣件租赁中心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肖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