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执296号
申请执行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76336665X3。
法定代表人:毛必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进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工业园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99496878C。
法定代表人:郑奕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进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的(2019)赣08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的(2019)赣08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阳东平
审判员 郑 眉
审判员 李 小 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小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