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3民初31号
原告:江西省合圣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小东,公司总经理。
被告:***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必全,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
原告江西省合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江西省合圣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以被告***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合圣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4元,减半收取计1792元,由原告江西省合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世彪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朋西
书记员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