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3民初260号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兴莆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梅林工业园丹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MA35UG012G。
经营者:翁伯珍,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安市青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远,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76336665X3。
法定代表人:毛必全,总经理。
被告:周彬文,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
被告:王良明,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兴莆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与被告***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彬文、王良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兴莆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兴莆钢管扣件租赁中心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兴莆钢管扣件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兴莆钢管扣件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 肖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