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执异124号
案外人:金灿发,男,1966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钱发,男,1973年12月31日,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系金灿发胞弟。
申请执行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76336665X3。
法定代表人:毛必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进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工业园区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99496878C。
法定代表人:郑奕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进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执行,2021年7月6日,本院制作(2021)赣08执恢52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载明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案外人金灿发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本院在(2021)赣08执恢52号案中,为其与李明强、***进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预留120万元执行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金灿发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进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本院执行完毕结案,异议人金灿发撤回异议的申请意思表达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灿发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敏安
审判员 肖幼新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兰英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执异124号
案外人:金灿发,男,1966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钱发,男,1973年12月31日,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系金灿发胞弟。
申请执行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76336665X3。
法定代表人:毛必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进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工业园区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99496878C。
法定代表人:郑奕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进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执行,2021年7月6日,本院制作(2021)赣08执恢52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载明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案外人金灿发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本院在(2021)赣08执恢52号案中,为其与李明强、***进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预留120万元执行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金灿发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进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本院执行完毕结案,异议人金灿发撤回异议的申请意思表达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灿发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敏安
审判员 肖幼新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