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9执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人,装修工,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
被执行人:吉安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悦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毛必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安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吉安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29条、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吉安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810.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该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洪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周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