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9执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人,装修工,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
被执行人:吉安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悦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毛必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安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吉安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洪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