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7民初2798号
原告:遂川家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学府雅苑6#幢商铺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MA37TK7P0P。
法定代表人:郭夏兰。
被告:***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川县分公司,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龙泉颐景苑1幢1号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MA398DKB7K。
负责人:伍小平。
被告:***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76336665X3。
法定代表人:毛必全。
原告遂川家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川县分公司、***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黎丹琪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