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冀垣建筑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冀垣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731执539号
申请执行人****冀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赐儿山街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涿鹿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0731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案款15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其他收入2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