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731执5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冀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赐儿山街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涿鹿县。
张家口市冀垣建筑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731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冀垣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通过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履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余额,本院依法冻结;虽有车辆登记信息,但未能实际扣押;无证券登记信息。本案执行标的15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3、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通过涿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
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通过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涿鹿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账户。
5、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通过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投保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投保信息。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案款0元,尚有案款15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150元、诉讼费1,434元未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建国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