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3民初850号
原告:***市冀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巿桥**赐儿山街******。
法定代表人:梁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明,该公司上善水苑20号商业楼项目采购人员。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桥**长青路****楼**
法定代表人:孟占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太辉,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市冀垣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市冀垣建筑有限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不具体,待诉讼请求具体后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市冀垣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61元,退还原告***市冀垣建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翁腾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乔 莎
书 记 员 武立果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