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冀垣建筑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冀垣建筑有限公司与张家口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3民初850号

原告:***市冀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巿桥**赐儿山街******。

法定代表人:梁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明,该公司上善水苑20号商业楼项目采购人员。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桥**长青路****楼**

法定代表人:孟占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太辉,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市冀垣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市冀垣建筑有限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不具体,待诉讼请求具体后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市冀垣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61元,退还原告***市冀垣建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翁腾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乔 莎

书 记 员 武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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