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民终3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涿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明喜,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市冀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赐儿山街76号。
法定代表人:梁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华,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家口市冀垣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2019)冀0731民初17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明喜,被上诉人张家口市冀垣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5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张家口市冀垣建筑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2019)冀0731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856元,减半收取3928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范新宇
审 判 员 姜建龙
审 判 员 梁金前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向东
书 记 员 李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