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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与焦作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豫0811执1857号
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诉焦作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7)豫0811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福军 审判员 蒋亚杰 审判员 翟 卫
书记员 王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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