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802民初203号
原告:焦作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住所地:焦作市丰收中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解放区王褚乡新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新庄村。
法定代表人:薛战线,村长。
第三人:***,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与被告焦作市解放区王褚乡新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于2017年2月22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焦作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10元,由原告焦作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