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特146号
申请人:枣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人民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三联特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楚天大道特1号17号楼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枣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三联特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枣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枣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枣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枣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鹏
审 判 员 陶 歆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