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联特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通达检测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三联特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83民初59号 原告:山东通达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东高镇北河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660180748Q。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8月10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三联特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楚天大道特1号17号楼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11910932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山东通达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三联特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山东通达检测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9619.56元及逾期利息(以199619.5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7月25日签订《无损检测工程分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分包被告承接的“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1×100MW超高温亚临界煤气发电工程二期工程”,被告按照实际工程量向原告据实结算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并于2019年12月16日向被告提报工程总量,确认工程款199619.56元,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结算相应款项,特诉至贵院,***事实,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无损检测工程分包协议书》中第五条载明“山东通达检测工程有限公司必须接受武汉三联特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第十条载明“武汉三联特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附该项目武汉三联特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委托方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合同复印件一份给山东通达检测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与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无损检测工程分包合同》中第九条第四项中载明“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总包方即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根据上述两份合同的约定,在原被告因工程款发生争议时,应由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于 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