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联特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三联特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鄂0116民初5346号
原告:武汉三联特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男,
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武汉三联特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三联特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三联特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13500元,后被告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原告武汉三联特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借支单。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辩称:缺席。
被告**诉讼过程中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超系原告武汉三联特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2018年***,被告以亲人住院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支5000元,同年6月8日被告以家里有事向原告借支5000元,同年7月24日被告以出差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支8000元,以上借支合计18000元,后被告还款4500元,余下借款13500元至今未还,是以成讼。
本院认为: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武汉三联特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借款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还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还余下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还原告武汉三联特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5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晏晶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