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联特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三联特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16执134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三联特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芦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某 原告武汉三联特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116民初5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三联特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黄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6民初5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6民初53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