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碑民三初字第00374号
原告:西安市建筑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郝进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西安启杰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西安宾馆。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建筑机械厂与被告西安宾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建筑机械厂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建筑机械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建筑机械厂撤回起诉。
诉讼费12435元,减半收取6217.50元,由原告西安市建筑机械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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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