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平县地方公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连平县地方公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连平县南山公园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623民初706号
原告:连平县*****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
法定代表人:黎健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计朗,该公司员工。
被告:连平县********,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正门门楼。
法定代表人:曾伟青,职务主任。
被告:连平县林业局,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
法定代表人:黄锦平,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继东,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公民身份号码:441************116。
原告连平县*****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路桥公司”)与被告连平县********(以下简称为“南山公园管理中心”)、连平县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计朗、被告连平县林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继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山公园管理中心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连平县*****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214582.85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398624.7元(以南山公园环山绿道电气工程拖欠工程款2214582.85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为准,从2017年1月1日计至2019年7月1日,总计利息为398624.7元)及从2019年7月2日起以拖欠工程款2214582.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到工程款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连平县********是由连平县林业局举办的,开办资金1万元。根据县委常务会议纪要(十四届33次【2014】12号)记录,成立被告连平县********归属连平县林业局管理,启动南山公园保护和二期升级改造,由连平县林业局报送连平县********预算审核。被告连平县********本身系无支付能力启动南山公园项目的建设,必须由主管单位连平县林业局牵头进行建设。被告连平县********于2016年8月8日发布《连平县********电气工程招标公告》,原告中标。原告、被告连平县********于2016年8月22日签订《连平县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原告、被告南山公园管理中心于2016年8月26日签订《连平县********电气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第二章第2小条,竣工工程量按建设单位和受委托的监理单位签证,并填报增加(变更)工程申报表经甲方认可,可做增加工程量。连平县********电气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多次变更,变更申请经监理单位及业主单位核实同意,并签发工程量签证单。主要的变更有:(1)原工程设计的景观灯没有防雷措施,为了群众的人身安全,经业主方、监理单位及相关领导要求对环山绿道增加防雷工程。(2)原电气工程设计没有电缆管工程,为了南山公园后期工程用电需要及防止二次施工破坏,经业主方监理单位及相关领导要求增加预埋电缆管工程。(3)增加小公园段景观灯,因原设计单位没有把小公园段老路纳入设计,经业主方监理单位及相关领导要求增加小公园段景观灯。(4)增加环山绿道弱电监控工程,因原设计单位没有设计弱电监控,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应业主方、县政府要求环山绿道全段安装视频监控。(5)其它的变更以业主方、监理方签发的工程量签单为准。工程于2016年9月1日正式开工,并于2016年12月10日全面竣工。2016年12月28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于2017年1月1日由南山公园管理中心将工程向全县居民开放使用。2019年5月,被告连平县********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进行了结算,第三方机构经过结算出具了结算书。经结算工程总价为:3614582.85元。被告连平县********已经支付了工程款1400000元,对尚欠的2214582.85元工程款拒不向原告支付,被告南山公园管理中心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根据施工合同第八条第4小条:若甲方拖欠工程款时,应按本工程经办银行当时贷款利率支付给乙方。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为0.6%,经核算,被告连平县********拖欠原告工程款的利息为398624.7元。被告连平县********是依据上级文件的指示由连平县林业局开办的。被告连平县********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启动南山公园保护和二期升级改造。所需的资金均由连平县人民政府财政划拨修建。被告连平县********成立后积极主动协助林业局及上级政府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林业局及上级部门也划拨了资金用于项目的建设,项目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被告连平县********也依据连平县林业局及上级部门的意见对工程作出变更、增加。连平县********电气工程实际业主系连平县政府,由连平县政府授权林业局实施,管理中心仅为运营南山公园设立的,全部资金均由县财政拨款,受县政府、林业局管理和领导。因此其应由林业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于该项目拖欠的工程款也应当由连平县********和连平县林业局共同承担支付。综上所述,原告承建被告连平县********发包的《连平县********电气工程》,现均已竣工验收并早已交付给被告使用,且已经由被告指定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并出具了结算书。现本案的项目已交付业主使用了两年半,项目不存在任何的质量问题。被告在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对剩余的2214582.85元工程款拒不向原告支付,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的利息398624.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只能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连平县林业局辩称,答辩人未组织和参与涉案工程的验收结算,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结算价款是否合理无法确认,答辩人请求连平县人民法院指定或摇珠确定工程造价公司依法对该工程进行重新核实造价结算。二、该案工程中的弱电安装、避雷线安装、电缆安装等,未按规定程序完善好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就已经动工建设,造成无法对该工程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导致工程款无法结算。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项工程款的利息,没有理由和事实依据。三、请求连平县人民法院对利息的计算按照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为基准。
被告连平县********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2014年12月2日,在连平县十四届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上,对南山公园保护和二期升级改造问题进行了讨论,此次会议决定成立南山公园管理处,归属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分局,由县规划局负责制订环山绿道建设设计方案。随后,设立南山公园管理中心,南山公园管理中心对绿道建设进行了报批、预算送审、发出招标公告等流程。2016年8月22日,原告路桥公司中标被告南山公园管理中心发标的连平县********电气工程。2016年8月26日,原告路桥公司(乙方)与被告南山公园管理中心(甲方)签订了《河源市基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连平县********电气工程;工程中标价为1669437.74元,结算方式按下列办理:1.以施工图纸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2.按招标投标文件的规定结算;3.工程结算以县造价部门审核结果为准。合同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公、包料、包工期;工程总工期为100晴天日,开工日期2016年9月1日,竣工日期2016年12月10日;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在合同生效后五日内,甲方应付不少于本合同承包总金额的30%预付款,计50万元;甲方按核实的工程进度,于收到工程月报五日内支付70%的工程进度款,工程款支付达到工程总造价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款0.5%的款待保修期满后支付给乙方;同时合同约定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15天内,应将竣工工程结算文件送甲方和造价部门审核,甲方应在接到结算文件之日起15天内审定完毕,如到期未审完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结算,经办银行据此拨款或甲方结算付清尾款;竣工验收一个月后,若甲方拖欠乙方工程款、无法付清,拖欠部分应计利息给乙方,利息按当地经办银行年、月利率标准计算。原告及被告南山公园管理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公章。签订合同后,涉案工程于2016年9月1日正式开工,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因原设计文件中局部景观灯存在漏项且未考虑到项目用地在完工过程中的避雷设施,建设单位作了变更工程量,变更申请经监理单位及被告南山公园管理中心核实同意,并签发了工程变更令。2016年12月28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之后将涉案工程交付使用。2019年5月,被告南山公园管理中心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竣工结算,后因变更和增加工程量产生的金额超过报送县财政评审金额的10%,没有通过县财政审核拨款。庭审时,双方确认涉案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被告连平林业局通过县财政拨款向原告预付了工程款140万元。二、2019年10月30日,被告连平县林业局申请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2019年11月26日,经摇珠选定,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南山公园换的绿道电气工程的造价进行了鉴定,2020年4月20日,深圳市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编号:GJ【2020SF】价评字第001号),鉴定结果为:工程造价为2938083.7元。此次鉴定被告林业局支付鉴定费44500元。三、被告南山公园管理中心于2014年12月23日由连平县编委会议讨论同意设立,为连平林业局下属正股级建制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公园树木、卫生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从2015年元旦正式接管。四、原告路桥公司在庭审时表明愿意放弃对利息的主张。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南山公园管理中心签订《施工合同》后,在施工过程中因变更和增加工程,造成变更和增加后的工程量远超原施工合同确定的工程造价,且未对增加工程量进行招标及签订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及被告连平林业局对原告的施工行为及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的事实没有异议,可以认定原告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对尚欠的工程款及由谁承担责任存在争议。关于本案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因被告南山公园管理中心系以建设单位的名义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虽然其是被告连平林业局的下属正股级单位,但其在公园管理方面又具有事业单位法人的独立地位,且在庭审时被告连平林业局认为,两被告有各自的工作职责应该由两被告承担尚欠工程款的请款审批流程中各自的责任共同承担支付责任。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项及利息问题。因原、被告对涉案工程的造价无法协商一致。经被告连平县林业局依法委托,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的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经鉴定,涉案工程的总造价为2938083.7元。原告虽对鉴定结果有异议,但本次鉴定系本院经摇珠选定并依法委托,深圳市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未违法,故对此鉴定结果,本院予以确认。因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1月1日已交付使用,双方又于2019年5月15日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且双方未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与结算部分进行变更,因此根据双方约定的1年工程保修期,到2018年1月1日,工程保修期届满,故原告主张尚欠的工程款并无不当。因双方确认已支付工程款140万元,扣减后,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38083.7元。在庭审时,原告路桥公司表明愿意放弃对利息的主张,属于原告行使自身的权利,本院予以同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连平县********、连平县林业局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连平县*****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538083.7元。
二、驳回原告连平县*****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06元,由原告连平县*****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399元,由连平县********、连平县林业局负担163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龙伟云
人民陪审员  谢开梦
人民陪审员  余伟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叶春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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