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黄金沃特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赣州黄金沃特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西天元电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民事经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791执813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黄金沃特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金龙路以北工业一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天元电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开区。
法定代表人:袁冬会,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赣州黄金沃特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79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及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7民终37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西天元电机制造有限责任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银行柜台查询、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工商的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网络查控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反馈无企业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向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81302.40元,截至2019年12月16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81302.4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2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范勇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