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黄金沃特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赣州黄金沃特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武水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7086号
原告(反诉被告):赣州黄金沃特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金龙路以北工业一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微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武水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工业园高新数码港A栋3楼。
法定代表人:司马蘋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赣州黄金沃特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武水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武汉武水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提起反诉,本诉、反诉合并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武水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变更诉讼标的为8500元并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反诉;同时,原告(反诉被告)赣州黄金沃特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赣州黄金沃特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武水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赣州黄金沃特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武水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为17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赣州黄金沃特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为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武水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