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黄金沃特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赣州黄金沃特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全南县陂头镇八一电站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91民初88号
原告:赣州黄金沃特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7928275745,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金龙路以北工业一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南县陂头镇八一电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9314615534R,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陂头镇陂头村。
负责人:***。
原告赣州黄金沃特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全南县陂头镇八一电站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赣州黄金沃特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全南县陂头镇八一电站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黄金沃特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赣州黄金沃特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