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91民初651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9月2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2年10月10日,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系原告***妻子。
被告:赣州黄金沃特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金龙路以北工业一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7928275745。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赣州黄金沃特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因被告赣州黄金沃特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完毕全部赔偿款,原告***遂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丁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