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黄金沃特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潦辉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赣州黄金沃特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21民初182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潦辉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石方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喜,江西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赣州黄金沃特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彬,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西潦辉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赣州黄金沃特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1)赣0921民初18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赣州黄金沃特发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2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赣州黄金沃特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同年3月30日作出(2021)赣0921民初182号民事判决,被告赣州黄金沃特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潦辉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6200元,并支付以136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同年4月22日,申请人江西潦辉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赣州黄金沃特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我公司清偿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赣州黄金沃特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潦辉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条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赣州黄金沃特发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200元的冻结及其它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广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金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