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1629号
原告:赣州黄金沃特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7928275745,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金龙路以北工业一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徐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普寅,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平县象洞乡顺峰水电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MA2XN0D92C,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象洞乡光彩村。
投资人:谢金万。
原告赣州黄金沃特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平县象洞乡顺峰水电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赣州黄金沃特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武平县象洞乡顺峰水电站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黄金沃特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计179元,由原告赣州黄金沃特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瑜青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