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282执134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被执行人:广东金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康小松,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金友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282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广东金友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上述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广东金友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标的款253487元及利息,并需支付贷款本息88616.81元、按揭登记费、资料费等500元。另需承担诉讼费9504.87元及本案执行费5182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有不动产,该不动产位于广东省南雄市××街道水南桥头金友驾校“三旧”改造地块金友大厦B栋403[粤(2019)南雄市不动产证明第0××3号],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经一拍、二拍、变卖均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亦不同意以物抵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在另案处置中,如处置成功,本案可参与分配。除此之外,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到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进行财产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告知其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执行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为生效。
审判长 董国昌
审判员 周凤山
审判员 胡仕忠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廖政芳